发布时间:2017/9/14 浏览次数:2295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古籍的保护和管理,建立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申报评定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评定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的目的是加强对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,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,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,促进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健康、持续开展。
第三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申报评定工作。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的评审工作。
第四条 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、博物馆及高等院校、宗教系统等古籍收藏单位。
第五条 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评选标准如下:
(一)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8万册(件)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2000册(件)以上;
(二)有古籍专用书库;
(三)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,管理制度健全;
(四)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。
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:
(一)各图书馆、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,向所在行政区域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申请。
(二)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申报单位须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,提交申请报告、申报说明书、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。
(三)各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,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,向省文化厅申报。
省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,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。
(四)省文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专家委员会评审。
(五)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,提出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推荐名单,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(六)省文化厅通过媒体对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,公示期30天。 (七)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,拟订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名单,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,报请江苏省政府批准、公布。
第七条 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要按年度向省文化厅提交古籍保护情况报告。省文化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对“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进行评估、检查,对未履行保护承诺、出现不良后果的单位,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处理。
第八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“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的评定。
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江苏省古籍保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
二○○八年九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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